新視界
2023年1月
律法規條和律法彙集
楊駿韜
律法是有彈性的。一般審判官的職責就是照著律法的意義審斷案件,情節重大,罰責就重,反之就輕。神透過聖經記下的律法也是如此。聖經並沒有把所有可能的狀況都羅列出來,他也不需要這麼做,因為聖經律法顯示的是神的公義,當我們知道神的標準,就能妥善的運用律法,去面對所有可能的狀況。因此,聖經裡的律法不是「律法規條」而是「律法彙集」。
「律法規條」和「律法彙集」是兩種運用律法的模型[1],首先,規條的概念是將律法書上所寫的文字視為律法的本身,第二,彙集的概念則將律法書的文字視為律法的描述。
Raymond Westbrook 整理出「律法規條」的四個特點:
- 規條即律法。所謂的律法就是規條所寫的內容,律法即規條,怎麼做端看規條怎麼說,說一是一,基本上沒有什麼轉圜的空間。例,申22:22: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。」如果我們照著「律法規條」理解律法,那麼犯姦淫的就必須處死。這非指在審判時無輕重之分,乃強調規條即律法,是必須遵循的文字。
- 撰寫規條即產生律法。當規條產生的時候,律法才產生;規條尚未形成,律法自也未存。例:頒布十誡之前,不守安息日不是罪,頒布以後才是犯罪。
- 規條具束縛力。很明顯的,如果規條即律法,那執行就端看律法的指示。例,申22:22說犯姦淫要死,那犯姦淫的就要死,非僅建議。
- 後來的規條取代之前的。因為規條具有絕對的束縛力,因此同一事上,後來撰寫的規條一般來說就取代先前的,例,神起先說只能吃素(創1:29),但在洪水之後可以吃葷(創9:3),後來的規條就取代先前的。
相對的,「律法彙集」的四個特點是:
- 律法書上的文字描述律法而非律法本身。
- 律法先存於律法文字的撰寫,是先有律法,才有律法的文字。
- 律法文字更多是闡述性甚於規範性。律法文字描繪律法的樣貌,但不代表要照著文字伸張正義。
- 後來的律法文字不是只能取代先前的,更可以補充未闡述的部分,例如申5補充解釋出20。
因此,「律法彙集」重要的概念是文字非律法,神才是律法。神是文字所闡述的律法,一切都必須要向神交帳,因為真正的律法是神。當想何為公義之時,必須進一步想神是怎麼樣的神,那才是引導我們生活的準則。這非指律法文字不重要,而是我們必須再進一步,探究神的心意為何,不可像法利賽人停留於文字本身。
應用:生活大都沒有簡單通則。例:申22:22明定姦淫者死,我們不可拿著雞毛當令箭,把大衛處死,而是要看見神與性犯罪水火不容。聖經無一處顯示大衛未死是問題,因為聖經不是「律法規條」而是「律法彙集」。律法必須由智慧施行,公義必須符合神的本性,文字不是律法,神才是。
(作者為前營會籌備團隊執行長,現就讀西敏斯特神學院)
[1] Cf. Michael LeFebvre, Collections, Codes, and Torah: The Re-characterization of Israel’s Written Law (The Library of Hebrew Bible/Old Testament Studies; Bloomsbury T&T Clark, 2006).